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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货运术语问题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19/09/12 11:36:47 * 浏览: 485
[问]多式联运的分界线是否基于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关税区?例如:从中国出口到南非,出口港是上海,目的港是约翰内斯堡,但运输只是从上海到DURBAN(南非的一个港口),从DURBAN到JOHANNESBURG通过铁路运输,在国际贸易中,这不是吗?这是一次运送吗?因为我们公司生产的货物,我们得到提单。同样,贸易术语是CFRJOHANNESBURG。据我所知,CFR仅适用于运输。此处的运输限制是否也基于南非边境?我好久都想过这个问题,我问了一些人。毕竟,没有明确的答案。请回复。谢谢! [答案]所谓的多式联运意味着从运输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包括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 mdash,mdash,海运,陆运,空运和内河。正如你在约翰内斯堡(约翰内斯堡)在上海所说的那样,它已被海运到mdash,从上海到德班,然后是陆地,mdash,德班到约翰内斯堡。这已经是多式联运。但是,国际贸易意义上的多式联运不仅要有这样一个前提,而且要有“多式联运提单”,即“多式联运”合同。我们通常做的是这样一个事实,但我们得到的通常是提单,而不是“多式联运提单”。这样,虽然存在多式联运,但它不符合多式联运的定义。因此,仍然普遍使用诸如CFR的运输格式。但从真正的意义上说,你应该使用像CPT或CIP这样的价格条款。这两个术语对应于CFR和CIF术语。前者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后者如您所知,仅适用于海运。但是,我们的一些朋友,包括一些外国客户,并不真正了解这些价格条款的含义或差异,因此他们仍然使用CFR和CIF条款来处理内陆地区此目的地的交付形式,但不要知道它应该被使用。 CPT和CIP条款。因此,如果您的货物目的地位于约翰内斯堡,您应该使用CPT或CIP条款,mdash,尤其是货物是用集装箱运输的。